(三)进一步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的要求,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强化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诚信承诺”活动,活动覆盖面从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不断延伸到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消防产品生产经销单位、风景旅游景区及火灾危险性大的非重点单位,开展诚信承诺先进评比,建立诚信档案,扩大诚信公开和信用应用范围。
二、切实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
(一)加大消防业务经费投入。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武警四川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的通知》(川财行〔2007〕142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我市消防部队事业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自府函〔2004〕11号)要求,将本级消防部队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执勤任务的需要。各级政府要根据地方财力增长,加大对消防部队装备建设的投入力度,保证消防部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二)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全面加强城市消防道路的规划和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确保城市(包括县城)建成区市政消火栓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要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全市无市政消火栓的乡镇在2009年内要配齐手抬机动消防泵并修建消防水池等取水设施,已通自来水的乡镇要合理布局安装室外消火栓,以确保消防灭火用水的需要。
(三)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有关要求,将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构筑农村消防工作群防群治网络。推动建立农村乡镇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农村消防组织,加强农村消防水源、道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和消防力量建设。因地制宜地加快城乡一体化、农村乡镇、风景旅游区周边等相对条件较好地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实施城乡一体化地区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达标工作,适时召开农村消防工作现场会,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四)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城镇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综合治理范围,不断提高社区消防管理、教育、服务和保障的综合功能。明确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工作措施,深化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机制,积极开展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把社区消防建设与社区服务、文化、治安、警务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重点做好社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管理。大力推行城市社区消防建设达标工作,2009年全市80%的城市社区要达到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