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浙卫发〔2009〕7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规定,我厅涉及放权事项4项,其中减少层级的事项3项,直接交办的事项1项。为认真抓好放权事项的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权事项及内容
(一)医疗卫生技术项目准入审核;
(二)省卫生系统先进的创建、评比、评选和表彰;
(三)医疗广告审核(查);
(四)消毒产品卫生许可初审。
二、放权事项的运作
(一)减少层级的运作方式。第2项省卫生系统先进的创建、评比、评选和表彰,依据项目层级,由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以省级及以上机关名义组织的,由所在地主管卫生行政推荐(初审)后直接报我厅;第3项医疗广告审核(查)事项,由原来的县、市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改为由医疗机构所在地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直接报我厅审核(查);第4项消毒产品卫生许可初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报我厅。
(二)直接交办的运作方式。第1项医疗卫生技术项目准入审核,除心血管介入、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项目(具体项目名称由我厅根据卫生部规定公布)由我厅审核外,其余医疗卫生技术项目准入,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三)调整放权事项行文范围。上述放权事项,我厅的行文扩大到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卫生局。
三、做好放权工作的要求
扩权强县改革是省委、省政府为提升县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部门职能,落实工作职责,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
我厅将及时修改、调整放权事项的工作程序,做好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对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业务培训和运行情况监管,确保放权事项落实到位,放权事项从2009年4月5日起正式运行。
属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放权的17个项目,请各地抓紧做好放权的落实工作,确保放权事项的规范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