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等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等的通知
(浙卫明电〔2009〕13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手足口病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40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手足口病重症和死亡病例有关情况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应对准备。随着手足口病高发季节的来临,我省近期手足口病发病数已有显著增加,医疗救治工作任务日趋艰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梳理去年以来卫生部和我厅下发的有关文件,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积极做好人员、设备、接诊区域、病房的准备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救治水平,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患儿就诊高峰,切实保障患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诊治工作。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提高对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克服麻痹思想,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不漏检,不误诊。各地要充分发挥手足口病诊治专家组的作用,加强对手足口病患者尤其是重症患者的诊疗、救治工作。对重危病患儿,要及时请上级专家组专家会诊、指导。省级专家组成员按原有文件不变。
  三、严格属地管理。各地要分级设立手足口病诊治定点医院,并相对集中收治病情较重患儿。为确保患儿及早治疗和防止交叉感染,对初诊或诊断为手足口病的病人,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区域就地诊治,不得随意转送上级医疗机构,更不得跨区域转送至其它地区的医疗机构。对确有必要的危重患儿,在省级专家组会诊并同意的基础上,可转送至省儿童医院。省儿童医院为省级手足口病危重患儿救治定点医院。
  四、做好其它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门诊预检分诊制度,落实诊疗过程中的各项医院感染防控措施。要认真做好手足口病患儿的登记、报告工作,发现危重患者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时报省厅医政处(病情报告表见附件)。如发生死亡病例,应在上报的同时,及时召集专家进行病案讨论,总结经验教训,做好详细记录。病重病例有关情况日报和死亡病例有关情况报告按照卫发明电﹝2009﹞42号要求,由各市卫生局汇总填写后,在卫生部规定时间内报省卫生厅医政处(传真:0571-87709179,E-mail:hbc872@sohu.com)。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