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民用建筑中加快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切实降低建筑领域能源消耗,建设节约型社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的应用
全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含既有建筑改造)民用建筑,要全面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充分考虑对城市景观及周边环境的影响。暂不具备条件的,设计施工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管路及固定件的预设、预埋,确保以后能够安装和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医院、学校、宾馆、饭店等公共建筑应当带头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
村镇建设的低层、多层住宅工程,可参照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建设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设计和施工。
建设(开发)单位在进行居民小区建设时,对区内的路灯、草坪灯等公共照明应当优先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二、加强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及成套技术应用的管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相关要求写入规划条件。
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国家《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200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参照山东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标准设计图集,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重要部件与建筑物充分结合。设计的施工图纸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安装方法、管道井、预埋管位置及尺寸、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器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内容,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