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09﹞17号),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从2009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并完成4万多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直接拉动住房建设投资30亿元左右。2009年,确定1个试点县、5个试点镇、40个试点村,完成新建农房4万户、危房改造0.5万户;2010年完成危房改造1.5万户、新建农房6万户;2011年完成剩余危房改造任务,新建农房5万户,基本解决农村群众住房安全问题。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和供气、集中供热及科教文卫等设施,力争5年内全市农村道路由“村村通”逐步向“网络化”、“村内通”延伸,基本实现村庄道路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
(二)基本原则。
政府统筹的原则。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惠农资金和政策,统筹安排农村住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建设,把节地、节能、环保、抗震、减灾、安全、适用贯穿于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全过程,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政策引导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建设住房,使农村住房向镇区、农村社区、中心村、大村集中,建设农村新型社区,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平房向楼房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和扶持农村住房建设,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及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大宗建材进行实物补助等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群众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民意,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具备条件的建房农户,政府主要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对自己建房有一定困难的农户,可实行民建公助,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对没有能力进行危房改造的特困群众,可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采取利用空闲房、修缮现有房、提供周转房等办法予以安置,鼓励社会捐助、单位帮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