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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予以初审,并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公示结束后,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收集的意见综合分析,经立项审查后确定项目,下达制定地方标准的年度项目计划。

  对我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即时立项。

  第十二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承担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原批准立项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三条 承担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成立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地方标准起草小组,按计划要求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起草地方标准时,如果已有或者即将制定完成的相关的国际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以国际标准为参照,但要考虑本省的气候、地理和基本技术水平等因素。

  起草地方标准时,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起草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编写规定》。

  第十四条 承担地方标准草拟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对起草小组提交的地方标准草稿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试验验证,确定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个人情况等;

  (二)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修订的,应当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

  (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等协调情况的说明;

  (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六)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建议,拟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当说明设置强制性条款的理由;

  (七)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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