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创业补贴力度。对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给予每人12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并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区(市)可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加大创业服务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导专家库和创业指导中心。组织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实行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创业孵化、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组织开展好小额贷款助推创业、工友创业、青春创业、巾帼创业和“民营创业带头人”活动,营造鼓励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
把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
(一)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帮助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组织引导军队退役人员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
(二)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和适应市场竞争能力,作为提升人力资源质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的关键环节,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
(三)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金对就业培训的扶持作用,引导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建立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就业培训绩效考评机制,财政根据考评结果给予培训补贴。
五、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做好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稳定就业。
(一)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到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骨干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落实好一村一名大学生、一所农村学校一名大学生、一个乡镇卫生院一名大学生“三个一工程”。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维护就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