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积极开辟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发展金融保险、信息通信、中介咨询、运输、广告等生产性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物流、专业市场、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注重商业与文化、旅游的结合,健全“吃、住、行、游、购、娱”一体化服务体系,鼓励发展旅游咨询、规划设计、广告营销等,通过更多地开发旅游新产品增加就业岗位。充分利用优势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扶持发展仓储物流、信息服务、技术辅导等配套体系,扩大就业。
(四)拓展社区和公益性岗位就业渠道。健全社区便民服务网点,依托街道和社区开发餐饮、家政、保洁等社区就业岗位,鼓励通过拓展社区经营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开发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和社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公益性岗位安排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满后,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
三、以创业带动就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在市场准入、税费减免、场地安排、贷款担保及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帮扶,鼓励支持全民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作用。
(一)放宽创业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加大创业资金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由过去的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扩大到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个人贷款额度为3-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对按期归还贷款,仍有贷款需求的创业人员,可给予二次贷款;对合伙经营创业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以上贷款贴息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