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采取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支持企业充分吸纳就业。对吸纳属于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对象的各类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各类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按《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枣政发[2008]51号)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人均不高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提供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2008年12月后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凡补贴期限于2009年到期的,补贴期限顺延至2009年12月31日。对2008年12月份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原就业困难对象的,补贴期限暂定顺延至2009年12月31日。
(四)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调控预案,控制失业人数。一是严格规范裁员行为。对于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或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企业,企业裁员方案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二是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在用工较大的煤炭、纺织、建材、商贸等行业、企业,建立联系制度,进行重点监测。三是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扩大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多渠道扩大就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经济发展作为扩大就业的根本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积极增加就业。
(一)充分发挥扩大内需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各区(市)要把扩大就业与扩大内需、招商引资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进,掌握新建项目的规模、用工需求,为项目提供招聘、培训等就业服务。
(二)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