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枣政发[2009]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就业的影响已逐步显现,企业用工需求下降,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为稳定全市就业形势,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现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各级政府要把稳定就业岗位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综合运用各项扶持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正常运转,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一)鼓励引导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一是对经济效益下降或停工限产的企业,允许采取灵活工作时间、安排职工培训、轮岗或待岗等方式,与职工协商降低劳动报酬;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待岗人员,经平等协商后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二是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减人员安置方案,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做好人员安置、社会保险接续、失业保险申报和再就业培训等工作。三是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时间截至2009年12月31日。四是对困难企业通过开展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稳定就业岗位,避免规模性裁员的,培训所需资金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拨付。
(二)积极减轻企业负担。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措施,降低困难企业用人成本,稳定就业岗位。对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在2009年内,制定缓缴计划,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待其生产经营正常时予以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2009年,全市按照不高于50%、不低于30%的比例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