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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决定

  (二)落实税收优惠。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中小企业,按有关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加强信贷支持。加大银政企互动合作力度,积极探索金融信贷创新途径,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开设优质客户“绿色通道”。对受地震直接影响不能按期偿还的中小企业贷款按照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不催收、不罚息。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使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重点满足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制定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或评分标准,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或评分制度,将评级或评分结果作为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的重要依据,推动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因受灾等不可抗力造成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成长性较好、讲信用的企业,可适当展期。降低抵押贷款等筹资成本,评估、登记在标准费用基础上减半征收。

  (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稳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将资源集中服务于小企业市场,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和水平。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还款方式,结合自身经营优势和特点,加大对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积极推动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提高对农村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积极利用深圳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股份代办转让试点,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上市培育和政策支持力度,建立上市资源库,鼓励已上市的中小企业实施再融资。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开展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信托产品等直接融资。引入各类风险投资、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融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探索开展融资租赁服务,发展融资租赁业,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中小企业融资特点,扩大抵质押范围,不断创新贷款品种,设计产品组合,推动应收账款、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仓单、提单质押贷款及股权质押和存货抵质押业务。把中小企业的纳税额作为确定其资信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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