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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七)合理确定市、区土地收益分配比例。各区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及税费统一由市级征收,各区实现的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各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实行市、区两级分成办法,新城区及在各区(市)的市级单位(资产属市级的)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出让、租赁土地纯收益归市级;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市级暂按宗地成交价的8%分成;市中区、枣庄高新区区域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纯收益,市与区的分成比例为60:40。市与各区土地收益分成比例,今后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市财政部门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分别缴入市、区财政国库。市中区、枣庄高新区每宗土地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等出让成本核算明晰后,开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清算单,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宗地成交价及土地储备成本确定市、区分成收入,填写《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非税收入征缴系统全额就地分别入库。
  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收益
  (一)明确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以下范围: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2.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3.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4.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5.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重点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土地前期开发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严格控制支出,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需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土地调控,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总收入中,划出5%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平均纯收益的20%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按土地纯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或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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