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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收回并注销土地使用证,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统一收缴票据,规范收缴程序,提高收缴效率。任何区(市)、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土地)处置收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处置原使用的国有房地产的,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审查,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加大土地租金征缴力度。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土地租金征收力度,确保应收尽收。依法纳入国有土地租赁范围的各类生产经营性用地,其租金按不低于同类土地出让宗地地价的40%标准折算土地租金,并按法律规定的同类土地出让最高年限换算出年土地租金征收;依法保留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部分改变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将地上建筑物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同出租的,按宗地地价不低于5%计算征收年土地收益金。土地租金征收标准应随土地市场价格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四)加强已购公有住房出让收入管理。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转让时,参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8]44号)执行。
  (五)开征土地闲置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年以上(包括一年)不使用的受让人,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六)完善房地产证办理制度,从源头控制土地税费流失。购买房地产者必须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后,国土资源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房屋初始登记的必须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房产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转让的,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转让手续,要尽快实现土地证、房产证两证合一,从源头上控制土地税费偷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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