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收回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划拨土地补偿。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划拨土地属国有资产,其处置所得价款全额上缴财政,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凡政府为其配置新的办公用房,或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新的办公用房的,其原来占用的国有土地房产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自收自支等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依法收回时,依其占用国有划拨土地面积,按基准地价计算的土地总价款的40%给予补偿。
4.严格收征购土地补偿程序。在收征购土地补偿中,对地面附着物、土地进行补偿前确需评估的,由国土资源、财政部门通过抽签确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需经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确认。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介机构评估结果,与原产权单位协商确定收征购土地补偿初步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在当地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正式补偿协议兑现补偿。重大补偿方案需报政府批准。国土资源部门与交回或出售土地者签订补偿协议后,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拨付补偿款。国土资源部门收到补偿款后,要尽快进行补偿,办理土地移交手续。
5.规范转让土地行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改变用途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只能交政府统一储备,政府储备价以其原用途的土地评估价为参考确定。
(四)实行净地出让。国土资源部门对储备的土地要进行前期开发,净地对外出让,对已储备土地进行拆迁、管护、开发等费用列入土地储备成本,由财政部门及时与土地储备中心办理结算。
(五)强化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管理。土地出让前应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方案,报政府批准和监察部门备案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监察、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于出让前确定出让底价,竞买价低于底价的,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不能成交。
二、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区(市)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