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枣政发[2009]1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土地市场化配置
(一)全面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严格控制划拨用地供应范围,对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对商业、娱乐、旅游、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同一用地有3个以上(含3个)意向用地者,必须实行拍卖方式出让。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用事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有两家以上竞争的,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格标准。低于最低价格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预定用地对象、预定价格,不得干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活动。对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商品房价格出售的,及单套住房超过经济适用住房规定面积的部分,要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二)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在新城区尽快建设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有形市场建立后各类土地交易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申报登记、公开进行。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和需转让的,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对外出让。
(三)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1.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市政府成立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全市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建立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同级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有土地储备规模和周期,结合融资偿债能力,积极筹集国有土地储备资金,确保土地储备资金需要。
2.规范收购土地补偿。征地补偿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依据有关规定补偿。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资金,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收回居民使用的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进行补偿;收回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除对其使用的国有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拆迁补偿外,政府依其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面积,按以基准地价计算的土地总价款的60%支付企业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