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的函;
(二)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及重要条款的说明;
(三)企业年金理事会成立文件,人员组成及其简历;
(四)企业年金草案经集体协商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文件;
(五)有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建立企业年金的证明;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七) 企业与受托人、受托人与账户受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八) 其他有关资料,主要包括企业的经济类型、企业职工总数和参加企业年金方案的职工人数,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等。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报送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有异议或有修改意见的,应在收到企业年金方案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形式告知企业;对于修改意见较大、涉及原则性变动的,应要求企业修改并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最后一次收到企业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的15日内向企业出具审核意见;在最后一次收到企业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回复企业的,企业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需要调整的,企业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更新材料,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
七、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八、企业年金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领取,不得提前领取。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性领取或按一定比例按月领取,也可按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的其他方式领取。
出国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按年金方案的约定办理,也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九、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作为委托人,应当在国家发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选择企业年金运营机构。企业与受托人、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将书面合同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