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9]3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的企业年金工作,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增值,促进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各项应缴税款、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为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双方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费用可按月筹集,也可半年或一年筹集一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依照国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聘请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养老保险管理关系为准)备案审核。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年金方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