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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促进农村发展农民致富的若干意见
(浙工商市〔2009〕12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局综合市场准入、主体培育、行为监管、商标战略、合同示范等各项职能,制定了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农民致富的若干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发挥工商登记职能,催生培育涉农市场主体

  (一)培育新型涉农金融组织。规范设立条件,积极引导和催生涉农、支农、惠农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放宽涉农服务企业市场准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注册资本一律降至3万元。开辟涉农企业登记绿色通道。对从事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同时完善网上登记平台,方便农民等投资者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鼓励涉农企业做大做强。种养殖业企业取冠省名的,注册资金按照200万元执行;帮助农业龙头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冠省名的,注册资本放宽到200万元。鼓励上规模企业组建集团公司,农业开发机构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二、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促进农村土地承包权有序流转

  (一)开放土地承包权出资入股。各地要认真执行《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出资入股的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开展规模经营,做大做强,提高竞争能力。

  (二)推广土地承包权流转示范合同文本。省局已会同省农业厅制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四大类合同示范文本,统一全省农村土地流转中有关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规范化条款。各地要积极推广,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的发展,切实维护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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