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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二)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创业者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按规定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限下限规定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三)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级政府要充实小额担保贷款资金,不断扩大贷款担保规模。创业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一般掌握在3-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对按期归还贷款,仍有贷款需求的,可给予二次贷款;对于合伙经营的,可根据就业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对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就业补贴力度。对本市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对创业者投资举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按最低缴费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本市户籍的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创业者投资兴办的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每人12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
  (一)加大培训力度。
  1.扩大培训范围。各区(市)要积极开展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军队退役人员等为重点的创业培训,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全民创业的意识和能力。
  2.创新培训模式。各类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提升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要创新培训模式,全面实施“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创业培训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实训活动,通过组织准备创业人员参加模拟创业和见习活动,提升其创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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