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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枣政办发[2009]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创业是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等城乡各类劳动者(以下统称创业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不仅使创业者自己实现就业,还可以通过发展多元化创业主体和多种创业形式,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的增加。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鼓励支持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形成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引导创业、劳动者积极创业的社会氛围。
  (二)目标任务。各级政府要从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和优化创业环境着手,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全市力争每年培育“民营创业带头人”500人;创业培训4000人,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创业初始成功率达到70%以上,创业企业存活率达到80%以上,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主要目标任务是:1.到2010年,全市重点扶持和培育2个省级以上创业型区(市)。2.重点扶持和培植一批创业型企业,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大型创业企业和企业集团为龙头,中小型创业企业为主体,个体经济组织共同发展的新型创业格局。3.重点扶持和培植一批成功创业者,积极营造全民崇尚创业、竞相创业、和谐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扶持政策体系
  (一)放宽市场准入。制订鼓励劳动者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创业者进入国家、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开展创业。允许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创业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前置审批许可等材料直接申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以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对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其出资方式、出资额由投资者依法自主确定。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支持创业者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设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70%。知识产权经专门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以作为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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