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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六)运行模式。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统一采用联办共保模式,由各市(区)政府与市(区)人保公司实行6∶4联办共保,并签订协议。保险业务由市(区)人保公司按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实行规范运作。合理安排农业保险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费总额应控制在总保费的15%以内,管理费专项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动、承保、勘察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农业保险具体的管理费标准和出险查勘程序、资金赔付管理等仍按泰政办发[2007]239号《通知》精神执行)。为保证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承保额,及时将农业保险管理费划拨至人保公司,不得截留他用。

  (七)充实巨灾风险准备金。2009年继续实行农业保险基金部分统筹办法,市和各市(区)建立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市(区)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的重要性,并按照《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外金[2008]49号)规定,不断充实该项基金,逐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增强全市农业保险抗风险能力。

  (八)加强农业保险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农业保险保费资金(含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单独建帐,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滚存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农业保险资金,严格按照苏财外金[2008]74号《通知》规定对农业保险资金进行核算,确保资金的正常安全运行。市(区)农业保险资金的支付次序是:①市(区)按保费总额(主要种植业、主要养殖业、其他种植业、其他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等保险)的40%将保险费收入转入人保公司基金专户(人保公司在划入的40%保费总额中按市(区)政府确定的比例计提农业保险管理费);②在剩余60%的保费总额中按市(区)政府确定的比例提取农业保险管理费;③市(区)按当年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保费总额的10%上缴市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④根据受灾情况按保险协议约定予以赔付。农业保险资金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使用,并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九)严格控制巨灾风险赔付。发生农业巨灾超赔时,政府应负担的超赔部分原则上各项资金偿付次序依次为:当年保费收入、市(区)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含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不足部分,市(区)可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动用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

  三、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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