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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9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二)保障程度。继续推广低保费、低保额、有限责任的初始成本保险,保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农业项目的直接物化成本。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保险费率为5%,保费由2008年15元/亩调整为20元/亩,保险金额由2008年300元/亩调整为400元/亩。能繁母猪保险费率为6%,每头保费60元,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奶牛保险费率为6%,每头保费240元,保险金额每头4000元。肉鸡保险费率为3%,每只保费0.3元,保险金额每只10元。育肥猪保险费率为5%,每头保费20元,保险金额每头400元。其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品种按市场价格的60%左右确定保险金额,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费率按《江苏省农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条款》和《泰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条款及其附加险条款》执行。为鼓励农民参保,应建立无赔款优待制度,对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和高效设施农业连续参保未发生理赔的农户实行自缴保费优待制度。

  (三)保险责任。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主要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主要种植业、主要养殖业和其他种植业、养殖业参保品种的保险责任范围按《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外金[2008]24号)和相关的《保险条款》精神执行。

  (四)参保对象。各地应采取有力措施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的覆盖范围,保证保费补贴资金发挥积极作用,将农业保险试点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引导农户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各市(区)在做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组织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鼓励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园区等发挥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集中投保。

  (五)保费补贴。对水稻、小麦、油菜等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各级财政保费补贴不低于80%。其中:中央和省财政补贴6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20%,农户承担不高于20%。对能繁母猪保险,各级财政补贴8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对能繁母猪年投保超过5万头的县,省财政再增加10%的保费补贴),市(区)财政补贴50%,饲养户承担20%。对开展的奶牛、育肥猪、肉鸡保险和经济作物、养殖项目、设施农业及其他高效特色农业项目保险,各级财政补贴不低于70%,其中:省财政补贴30%,市(区)财政补贴不低于40%,农户承担不高于30%。为适应全省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保持农业保险政策的连续性,鼓励各地加快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市政府决定2009年对各市(区)保费补贴,按各市(区)农业保险保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保费补贴和工作考核奖励资金原则上控制在2008年市对各地的补贴及奖励基数额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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