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接到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下达的查库资料进行进一步分解,并下达到区(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分库点资料进行分析,发现库存异常变化的地区和库点,应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三、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以2009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本次清仓查库按各区(市)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市政府全面普查,而后迎接省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的方式组织实施。
各区(市)政府组织和督导企业自查是整个清仓查库的基础环节。各区(市)政府要精心组织部署,按照全国和全省清仓查库的统一要求,督促本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企业在完成自查的同时,要为下一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做好充分准备。
市级普查是确保清仓查库工作质量的关键环节。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全市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库存情况逐一进行全面普查,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普查采取区域内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对参与检查的人员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在辖区内择优选调和安排。
自查、普查、复查和抽查的具体检查方法,按照《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执行。
四、清仓查库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机构。市政府成立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2009年3月20日前,各区(市)政府均要相应成立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将机构设置和人员名单等情况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实施方案。各区(市)要根据国办发〔2008〕118号、鲁政办发[2009]9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制定和下发清仓查库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在2009年3月20日前报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动员和培训。2009年3月中旬,组织参加省举办的查库工作人员培训。3月下旬,各区(市)政府完成清仓查库工作的动员和部署。
4.其他准备。市及各区(市)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被查企业,应按照本实施方案和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具体方案要求,备齐相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称重等检查工具。考虑到个别存粮数量较少、粮堆形状难以规范的货位需要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各区(市)应提前配置少量移动式散粮自动秤(建议单机检斤能力不低于15吨/小时,配备数量一般不少于2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