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
(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委员会 2009年4月)

  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根据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农林厅《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含享受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下同)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放农民劳动模范荣誉养老补助金。对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市以上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养老补助金。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市级劳动模范每月60元。“荣誉养老补助金”不计入低保收入。所需资金由农民劳动模范所在的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二、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对省(部)级和市级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对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对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对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养老补助金。市及各市(区)总工会和人事部门提出享受上述待遇的劳动模范人员名单和补助金额,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由市或各市(区)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同级工会发放。

  三、从2010年春节起,发放市级劳动模范(不含享受市劳模待遇人员)春节慰问金,标准为每人400元,所需资金由市及劳模所在市(区)财政支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