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渝发改标〔2009〕3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扩内需、促增长重大战略决策,市发展改革委于去年11月印发了《关于抓紧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发改标〔2008〕1531号),对规范招投标工作,促进“中央1000亿元投资项目”如期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和市政府检查组对这批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给予了较高评价。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不按规定招标,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要求,对点多面广、实施分散的项目招标指导和监管不到位等。
今年是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关键一年,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对于管好用好中央投资都有明确要求,同时对项目实施情况继续开展检查。为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和加快实施,现就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保项目开工,促经济拉动两个不动摇。要严格按照《
招标投标法》和《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达到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坚持公开招标,不得以时间紧、任务重为由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或不招标。要根据今年政府投资力度大,新上项目多的新情况,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招标工作实效和监督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和采购订单,避免因招投标工作贻误时机。
二、严格招标方案核准。区县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对招标方案要严格核准,要求可研编制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招标方案。上报市里审批的项目,区县发展改革委在请示报告中要同时上报招标方案初审意见,否则,市发展改革委一律按公开、委托招标核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核准内容除明确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外,增加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
三、规范招标代理工作。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的规定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承担招标代理工作。各地不得以建立招标代理机构“短名单”等形式,限制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地区开展业务。为确保代理工作质量,防止招标代理机构间恶性竞争,招标代理服务费应严格按照2002年国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标准确定,下浮比例不得超过20%,并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招标代理合同在招标公告发布时按监督权限一并报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项目投资规模小、项目所在地远等为由拒绝代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建立重庆地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机制,一旦发现代理工作中有故意推诿、违纪违规等行为者,将依法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