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巨灾超赔额在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50%以下(含)的,市、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负担50%;
2.巨灾超赔额在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50%以上、100%以下(含)的,其超过50%的部分,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超赔部分的70%,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30%;
3.巨灾超赔额在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100%以上、200%以下(含)的,其超过100%部分,市级政府巨灾准备金负担超赔部分的80%,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20%;
4.当巨灾超赔额超过该县(市)、区当年政府保费收入的200%时,其超过200%部分,全部由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负担。
第九条 县(市)、区在区域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当年本县(市)、区政府主要种植业保费收入发生超赔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动用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县级政府可申请动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一)县(市)、区政府已按规定向市财政缴纳保费收入,无拖欠;
(二)县(市)、区区域范围内主要种植业参保品种发生巨灾,本级政府当年保费收入出现超赔;
(三)县(市)、区政府按要求建立了县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
(四)主要种植业保险赔付方案已报经市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 县级政府申请使用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县(市)、区区域范围内受灾情况及勘查定损结果;
(二)县(市)、区本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专户资金状况;
(三)经相关部门核定的赔付方案。
第十一条 当市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发生超赔时,根据《江苏省农业保险试点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申请动用省级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争取省财政补助。
第十二条 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灾害现场勘查和相关资料的审核,建立由农业、气象、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专家组成的核查定损组,按以下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一)县(市)、区发生区域性巨灾后,及时向市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核查定损组在收到报告后2日内,赴相关县(市)、区进行实地勘查,形成灾害损失范围、损失程度的勘查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