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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和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1号)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通政发〔2003〕8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将一律予以退回,报文单位应按规范修正后重新报送。

  二、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如主要负责人长期外出(半年以上)的,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各部门和单位拟请市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的,须经报文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附起草情况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听取和征求意见情况、与相关部门或单位沟通协调情况)。

  三、“请示”须标注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联系人应为报文单位经办人员。

  四、报送市政府的非密级“请示”和“报告”,应通过市电子政务工作平台进行(设置份数不少于5份);个别有图纸、附件较多等不宜电子传输的,可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报送或由报文单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附件一般应与正文同时报送;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送的,应于正文报送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

  五、部门或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商,并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会签;如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或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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