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五)深入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对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按照要求及时予以取消和调整。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继续进行审查清理,加大削减力度,规范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
(六)做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定工作。结合机构改革,对合并或者调整后各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权进行调整和规范,明确部门的行政执法范围,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建立权责统一、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七)稳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三、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八)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重点围绕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通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检查、违法现象责任倒查、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方式,严肃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执法人员,一经查实,要坚决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全面落实和完善民营企业行政执法监督“直通车”制度。抓好“直通车”制度的实施运行,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通过联系、走访、座谈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干扰、妨碍民营企业发展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在市、县区行政执法部门探索和推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罚款等有自由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要依法予以细化、量化,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取得实效。
(十一)加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力度。健全行政执法评议制度,加强评议考核,强化责任追究,促进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十二)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下半年采取集中培训、分级培训等方式,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全员培训。对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坚决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要继续实行新录用和调整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考试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不予发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考试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将市、县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结果与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