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6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
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门弄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 (门弄号编制原则)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可循的原则,不得跳号、重号。
第五条 (门弄号的申请)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
第六条 (核准和通知)
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核准,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公安派出所收到区、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