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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及其备案程序的通知

  三、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有营业执照;养殖方式属于非庭院式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符合养殖生产工艺流程。
  (二)达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肉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鸡5000只以上;蛋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成年母鸡3000只以上;肉鸭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鸭5000只以上;肉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牛200头以上;奶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奶牛200头以上;肉羊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羊200只以上。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有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环保设施。
  (六)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
  四、备案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区县畜牧主管部门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提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依据《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
  2.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场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3.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目录。
  (二)审查
  1.初审。初审人员依照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或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评审。初审合格后,区县畜牧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3名畜牧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生产场所、生产设施、主要工艺、人员状况、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现场验收表。
  (三)备案决定
  根据现场验收意见,结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资质、生产条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做出同意备案的决定;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做出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告知
  对同意备案的,由区县畜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不同意备案的,必须及时告知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整改后重新申请备案。
  (五)存档
  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备查。
  (六)汇总上报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7月底,将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汇总上报。

  附件: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现场验收表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

  附件: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名称

 

规模

 

养殖品种

 

地址

 

畜禽养殖场(小区)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畜禽养殖场(小区)有关情况简介

一、  生产场所和配套生产设施(主要生产工艺):

  

二、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和水平(专业技能):

  

三、《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四、环保设施: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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