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有营业执照;养殖方式属于非庭院式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符合养殖生产工艺流程。
(二)达到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生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肉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鸡5000只以上;蛋鸡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成年母鸡3000只以上;肉鸭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鸭5000只以上;肉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牛200头以上;奶牛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奶牛200头以上;肉羊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生产能力达到存栏肉羊200只以上。
(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动物防疫合格证。
(五)有畜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环保设施。
(六)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
四、备案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区县畜牧主管部门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提交《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表1)。(依据《
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
2.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场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3.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区县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目录。
(二)审查
1.初审。初审人员依照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或办法在5个工作日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2.现场评审。初审合格后,区县畜牧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3名畜牧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内容包括养殖品种、规模、生产场所、生产设施、主要工艺、人员状况、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填写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现场验收表。
(三)备案决定
根据现场验收意见,结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资质、生产条件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做出同意备案的决定;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做出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告知
对同意备案的,由区县畜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不同意备案的,必须及时告知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整改后重新申请备案。
(五)存档
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备查。
(六)汇总上报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7月底,将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汇总上报。
附件: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现场验收表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
附件: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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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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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殖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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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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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小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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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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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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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小区)有关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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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生产场所和配套生产设施(主要生产工艺):
二、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数量和水平(专业技能):
三、《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四、环保设施: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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