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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9〕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三日

  汕头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建设、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并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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