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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启用公文发文字号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1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各单位,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浙委〔2009〕41号),组建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省人事厅的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保留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文发文字号通知如下:

  一、公文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和序号根据制发公文的年度和公文的顺序如实编制。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发的上行文,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发文字号编为“浙人社〔××××〕×号”。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普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发”和“浙人社办发”,发文字号分别编为“浙人社发〔××××〕×号”和“浙人社办发〔××××〕×号”。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非普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函、批复、意见、通知等),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函”和“浙人社办函”,发文字号分别编为“浙人社函〔××××〕×号”和“浙人社办函〔××××〕×号”。

  (四)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任免干部通知(限于本厅机关、直属单位),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干”,发文字号编为“浙人社干〔××××〕×号”。

  (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直有关单位、市县人事劳动部门及其他不相隶属机关(单位)之间商洽、询问和答复的一般事项,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便函,发文机关代字为“浙人社厅函”,发文字号编为“浙人社厅函〔××××〕×号”,标注在眉首红线右下方(右空2字)。

  (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明传电报的发电机关代字为“浙人社明电”,发文字号编为“浙人社明电〔××××〕×号”。

  (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密码电报的发电字号,由省委办公厅机要局统一编“部门号”、“总号”和“抄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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