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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药械字〔2009〕34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管理体系,加大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评价和指导作用,切实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落实,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各项规定,组织本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培训学习。
  二、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预防和纠正围手术期抗菌药物和氟喹诺酮类药物不合理应用的现象。积极发挥临床药师作用,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利用参与查房和会诊,参与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等方式,协助临床医师提出本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合理建议。
  三、各医疗机构要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制度,使药品使用动态监控超常预警制度化,对院内用药情况、药品收入情况、科室药品用量和医生用药量等情况进行分析,排位并公示。同时,要根据医疗机构处方评价标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医生处方评价制度,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抗感染治疗水平,遏制抗菌药物的滥用。北京市卫生局将把此项工作的落实纳入医院管理年的检查考核工作中。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此通知转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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