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日 粤农〔2009〕8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蚕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蚕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
蚕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审核、审批和管理蚕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蚕种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条 从事蚕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东省与区域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与蚕种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桑园,桑园面积不少于200亩;
(三)有稳定安全的原蚕饲育区,原蚕饲育区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制种室、保护室、催青室等配套设施的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四)自有资金100万元以上;
(五)蚕种检验设备必须能满足“NY/T327-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的要求;
(六)具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通过的蚕种检验人员、生产人员各1名以上;
(七)具有控制蚕微粒子病的质量保证措施;
(八)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5万张以上;
(九)生产的蚕种应当是通过审定的品种。
申请蚕种原原种、原种生产的,还应当符合“GB/T19178-2003”《桑蚕原种检验规程》的要求,自有桑园100亩以上,养蚕室、上簇室、贮桑室、制种室、催青室等配套设施的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自有资金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申请蚕种冷藏、浸酸生产的,冷藏库房不少于60立方米,并具有浸酸设备仪器、场地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申请蚕种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