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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换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做好乡村医生换证工作的通知
(京卫农字[2009]4号)


各郊区县卫生局:
  依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市2004年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5年有效期已满,为做好我市乡村医生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条件
  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2008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凭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换发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关于更换新《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填写说明
  (一)“执业地点”填写目前执业的地点(村卫生室、村卫生所、村卫生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编码”填写原证书编码。
  (三)“发证日期”填写本次换证日期。
  (四)“培训记录”按照各区县制定的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填写乡村医生完成培训的情况。首栏记录2009年培训后情况。
  (五)“考核记录”首栏记录2010年年度考核后结果,其余各栏按2年一度的考核结果填写。
  (六)“执业记录”栏注明“2008年考核合格,2010年12月30日前执业有效”。
  (七)“备注”栏注明原证书编号、初次领证日期并注明“5年有效期已过”。
  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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