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南水北调山东境内各类工程建设,对于缓解我省水资源紧张状况,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各地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基金筹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足额征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以下简称调水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调水基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1.从水资源费中每年筹集3亿元。水资源费征收按照《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35号令)执行。根据各市政府承诺的引江水量和工业、城镇用水量及近年水资源费征收情况,核定各市每年上缴省调水基金及水资源费的数额(详见附件)。各县(市、区)上缴调水基金数额由所属设区的市核定。
2.省财政安排的治污专项资金和省征收的排污费在征收期内每年安排3亿元。
3.省财政在2008-2012年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资金。
第四条 调水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征收期暂定8年。征收期满后,视实际征收情况、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资金和偿还部分银行贷款本息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是否延长征收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