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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麻疹监测方案(2009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麻疹监测方案(2009版)》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38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麻疹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麻疹疫情的发生,根据近期卫生部印发的《全国麻疹监测方案》,结合我市特点,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制定了《北京市麻疹监测方案(2009版)》,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病例报告、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主动监测等各项工作,力争使我市到2012年率先在全国实现消除麻疹目标。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北京市麻疹监测方案(2009版)

  为配合2006年11月卫生部下发的《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麻疹监测工作,根据2009年1月卫生部下发的《全国麻疹监测方案》,制定本方案。

1 监测目的


  1.1及时发现麻疹病例,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
  1.2了解麻疹流行病学特征,分析人群免疫状况,确定易感人群,加强预测预警;
  1.3了解麻疹病毒学特征,追踪病毒来源、传播轨迹;
  1.4评价预防控制效果,为适时调整消除麻疹策略措施提供依据。

2 监测病例定义与分类


  2.1疑似病例
  发热、出疹并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或结膜炎症状之一者,或传染病责任疫情报告人怀疑为麻疹的病例。
  2.2实验室诊断病例
  麻疹疑似病例血标本检测麻疹IgM抗体阳性者或从麻疹疑似病例的标本中分离到麻疹病毒或检测到麻疹病毒基因者。
  2.3临床诊断病例
  2.3.1麻疹疑似病例无标本,或出疹后3天内(含出疹当日,下同)采集的血标本检测麻疹/风疹IgM抗体均为阴性,且无其他原因可以明确解释者。
  2.3.2麻疹疑似病例出疹后4-28天采集的血标本检测麻疹/风疹IgM抗体均为阴性,但与实验室诊断麻疹病例有明确流行病学联系,且无其他明确诊断者。
  2.4排除病例
  2.4.1麻疹疑似病例血标本检测麻疹IgM抗体阴性、风疹IgM抗体阳性,或经实验室确诊为其他发热出疹性疾病者。
  2.4.2麻疹疑似病例无标本,或出疹后3天内采集的血标本检测麻疹IgM抗体阴性,但有其他原因可以明确解释者(如与风疹实验室确诊病例有流行病学联系、药物性过敏性皮疹等)。
  2.4.3麻疹疑似病例出疹后4-28天采集的血标本麻疹IgM抗体阴性,但与实验室诊断麻疹病例无明确流行病学联系或有其他明确诊断者。

  麻疹疑似病例分类示意图(略)

3 疫情报告


  3.1 疫情分类
  3.1.1 散发疫情
  各病例间在发病时间和地点方面无明显联系,表现为散在发生。
  3.1.2 暴发疫情
  麻疹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较多的麻疹病例。现阶段麻疹暴发定义为:以村、居委会、学校或其他集体机构为单位,在10天内发生2例及以上麻疹疑似病例;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10天内发生5例及以上麻疹疑似病例。
  3.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厂矿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疑似病例。
  3.2 报告时间
  3.2.1散发疫情
  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应按照网络直报要求进行报告,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采取最快的方式在6小时以内报至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在24小时内寄出传染病报告卡。
  学校、托幼机构发现麻疹病例或麻疹疑似病例,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要求报告。
  3.2.2暴发疫情
  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暴发疫情后,应在6小时内以电话方式逐级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 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4 疫情调查处理


  4.1 调查处理程序
  4.1.1 散发疫情
  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由病例现住址所属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地段医院预防保健科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现场填写“疑似麻疹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附件1)、组织采集病例标本、对病人实施家庭隔离、对疫源地执行消毒等处理措施,并开展麻疹疫苗应急接种工作。
  4.1.2 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接到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由病例住址所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段医院预防保健科共同处理疫情。疫情规模达到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参与调查。
  每起麻疹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全部病例均应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现场填写“疑似麻疹病例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当地各级医疗单位,特别是基层医疗单位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必要时开展社区病例主动搜索;对出现疫情的托幼机构和学校核查晨午检记录和缺课记录;对出现疫情的用工单位核查务工人员进出登记和健康状况等记录;调查评价疫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15岁以下儿童的麻疹疫苗接种情况、人口流动情况和医院感染情况;综合分析暴发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防制措施。
  首次现场调查处理后2天内完成初次调查报告,7天内填写“疑似麻疹暴发疫情信息汇总表”(附件2);最后1例发病后21天未出现新病例,则疫情结束,2天内完成疫情结案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现和报告过程;病例基本情况、既往免疫史、发病情况、就医情况和主要临床症状;病例主动搜索;疫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15岁以下儿童麻疹疫苗接种水平;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价;疫情预测;存在的主要问题;结论和建议。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过程中,还应撰写事件进程报告。
  4.2 控制疫情措施
  4.2.1隔离传染源
  可嘱病人到传染病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在家隔离治疗时应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病人隔离至出疹后5天,并发肺部感染者延长至14天。
  4.2.2 切断传播途径
  对室内环境进行消毒,室内湿式扫除,开窗通风使病毒迅速排出室外。麻疹潜伏期为7~21天(平均10~11天),集体单位医学观察期应截至最后1例病例发病后21天,期内禁止集体活动,减少病毒的传播范围。散发疫情的消毒由地段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指导;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首次消毒,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消毒专业人员必须到达现场进行指导。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05年 2月28日卫生部令第41号)的有关要求,对具有发热、出疹等症状的患者进行预检分诊;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收治麻疹患者的医院必须具备隔离条件,独立设区,病房内通风良好;认真落实消毒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避免发生麻疹的医院感染。
  4.2.3 保护易感人群
  接种疫苗是预防麻疹最有效的措施,因此对45岁以下、5年内未明确接种过含麻疹成分疫苗、且无明确麻疹病史者,尽快应急接种麻疹减毒活疫苗,3天内接种率应>95%。接种时应掌握疫苗接种禁忌症。
  4.2.4开展健康教育
  要把麻疹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利用预防接种日和其它公众聚会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向公众宣传消除麻疹策略和措施,使公众了解麻疹的危害、传播途径与预防方法,鼓励其自觉接种疫苗。
  4.3 标本采集与检测
  4.3.1血标本
  医疗机构在发现麻疹或疑似麻疹病例时,负责采集急性期全血,24小时内无菌操作分离血清(血清量≥0.5ml),于2~8℃保存于无菌微量离心管内。
  已加入本市麻疹网络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应填写“麻疹疑似病例血标本送检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表”(附件3-1),于24小时内在冷藏条件下将血清送至本机构麻疹实验室,进行麻疹和风疹IgM抗体的同时检测。检测结果应填入上表并传真至本机构所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后者负责将其转至病例现住址所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要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
  尚未加入本市麻疹网络实验室的医疗机构应立即电话通知本机构所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填写“麻疹疑似病例采血报告登记表”(附件4-1);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电话报告后,填写“麻疹疑似病例采血接报登记表”(附件4-2),并通知病例现住址所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取样。后者收取血标本后,填写“麻疹疑似病例血标本送检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表”,于24小时内在冷藏条件下送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进行麻疹和风疹IgM抗体的同时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填入“麻疹疑似病例血标本送检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表”。必要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如遇外籍病例,血标本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进行检测。
  未就诊的病例由流行病学个案调查人员负责采集血标本,并填写“麻疹疑似病例血标本送检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表”,于24小时内在冷藏条件下将血清送至病例现住址所属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进行麻疹和风疹IgM抗体的同时检测,检测结果填入上表。必要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
  暴发疫情24小时内、散发病例72小时内报告结果。出疹后3天内采集的血标本检测麻疹IgM抗体阴性或可疑的病例,应在出疹后4-28天采集第2份血标本。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麻疹网络实验室检测的所有病例血清标本于-20℃保存1年,以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质量控制抽检。
  4.3.2咽拭子
  采集出疹前5天到出疹后5天的咽拭子标本,置于病毒保存液中2-8℃保存,填写“麻疹疑似病例病原学标本送检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表”(附件3-2),并于标本采集后24小时内在冷藏条件下送承担病原学检测任务的麻疹网络实验室,利用敏感细胞系分离麻疹病毒,利用WHO推荐方法检测麻疹病毒核酸,28天内报告结果。分离到的毒株,应在14天内送国家麻疹实验室。
  4.3.3 尿液
  采集出疹前5天到出疹后5天的尿液10~50ml,最好收集晨尿,置于无菌容器内于2~8℃保存,填写“麻疹疑似病例病原学标本送检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表”,并于标本采集后24小时内在冷藏条件下送承担病原学检测任务的麻疹网络实验室,利用敏感细胞系分离麻疹病毒,利用WHO推荐方法检测麻疹病毒核酸,28天内报告结果。分离到的毒株,应在14天内送国家麻疹实验室。
  流行病学个案调查人员对每起麻疹暴发疫情应至少采集2例(<10例病例的暴发)或5例(≥10例病例的暴发)新发病例的咽拭子或尿液标本进行病原学监测。
  标本采集和运送方法见附件5。

5 实验室监测


  5.1 网络实验室构成
  现阶段北京市麻疹网络实验室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麻疹实验室构成。
  北京地坛医院、北京佑侒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和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日常接诊的麻疹病例较多,为便于及时开展麻疹诊断工作,上述四所医院须尽快指定实验室(1 个或多个)并于2009年5月10日前通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核认证合格,成为全市麻疹监测网络实验室。
  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核认证合格,也可加入麻疹网络实验室。
  5.2生物安全
  按照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麻疹病毒的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三类,临床标本和麻疹病毒阳性分离物均按B类包装运输,病毒培养和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在BSL-2级实验室进行,灭活材料和无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可在BSL-1级实验室进行。
  5.3质量控制
  每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向其他麻疹网络实验室发放组合血清,后者收到组合血清10个工作日内上报检测结果。每年其他麻疹网络实验室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送检麻疹IgM抗体阳性和阴性血清标本各10份、风疹IgM抗体阳性血清标本5份进行再证实,并填写“麻疹血清标本送检上级实验室再证实表”(附件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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