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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的通知

  (二)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除按照20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外,超过部分按超出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
  第六条 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宜将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小区中心位置或小区主出入口附近。
  第七条 市规划局对于不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项目施工图纸不予审批。建设单位应在单体规划报建图中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首次交房前三个月交付物业管理单位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市房产局物业监管部门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并标注物业管理用房具体位置、面积的规划报建图和《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办理物业管理用房确认。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市房产局将物业管理用房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与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进行交接验收。建设单位首先与物业管理单位进行交接验收:
  (一)双方应当按照本办法附则第一条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接验收。对使用功能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上签字盖章正式移交。使用功能存在问题的,双方应当约定解决的方法和时限,并如期完成交接验收工作。
  (二)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10日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情况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同时持物业管理用房交接验收清单和公告证明,到所在区房产局备案。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管理用房书面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项目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供符合附则第一条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生更迭的,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新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交接验收。原物业管理企业逾期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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