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规划管理局,大河西先导区国土规划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各建设单位:
现将《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长沙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物业管理条例》和《
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开发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层高不足2.2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必须相对集中,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建筑标高宜在正负零以上。
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大中修及翻新改造从物业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审批及验收的监督管理。市房产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及物业管理用房移交、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建开发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包含地上和地下,其中地下车库按照50%比例计算,下同)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费用计入建筑成本:
(一)项目总建筑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