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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自律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自律管理的通知
(浙科发〔2009〕79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有关科技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科技成果的管理,我厅于2008年12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成〔2008〕345号),提出要“深化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化、社会化。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改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通知明确要求“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工作应严格自律,注重信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鉴定、评价结论实行专家和组织、主持单位负责制。”

  目前,社会上出现了个别中介机构谎称经省科技厅授权组织开展科技成果鉴定的不诚信行为,为此,我厅再次重申三点意见: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省科技厅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组织开展本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二、科技成果鉴定是完全属于成果所有者与中介机构间的一种双方自愿行为,鉴定结论由组织、主持鉴定单位负全部责任;三、科技成果鉴定不再与政府科技管理工作挂钩,也不作为科技立项、科技评奖的依据。要求所有开展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严格自律,注重诚信。今后,若发现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冒用省科技厅名义为自己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作宣传,影响、败坏科技部门名声的行为,我厅将予以坚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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