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决定》、《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劳动教养人员保外就医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2月26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2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4月10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沈阳市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2009年2月26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
沈阳市私营企业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09年4月25日起废止《
沈阳市私营企业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2009年2月26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
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09年4月25日起废止《
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