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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私营企业条例》、《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条例》、《沈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沈阳市劳动教养人员保外就医管理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决定》、《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劳动教养人员保外就医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2月26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2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4月10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
(2009年2月26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私营企业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09年4月25日起废止《沈阳市私营企业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决定
(2009年2月26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条例废止案》,决定自2009年4月25日起废止《沈阳市个体工商户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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