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严禁与非法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发生业务往来的通知
(桂保监发〔2009〕37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近段时间以来,辖内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视监管规定,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违反了《
保险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规定,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容易诱发侵占挪用保费、制售假保单、商业贿赂、诈骗等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影响了政府及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削弱了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严厉打击非法保险中介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资格的机构以及未取得“两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个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严禁将非法保险中介业务挂在合法机构或个人名下出单,严禁向非法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支付手续费或通过费用报销等方式变相支付手续费。
二、严禁保险公司以团单承保等方式向非法保险中介机构批发保单,变相与非法保险中介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三、各区级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及从业人员的管理,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技术控制等手段加强对基层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管控,切断基层公司及从业人员与非法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业务往来。
四、各保险公司应加强远程出单点管理,清查远程出单系统接入点的数量、地址和责任人,严禁向非法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提供远程出单系统接入。
五、各保险公司在与机构签订兼业代理协议前,应登录广西保监局网站(guangxi.circ.gov.cn)查询该机构是否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有无代理相关险种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