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对我省三聚氰胺生产、销售情况检查的通知
(闽经贸石化〔2009〕73号)
龙岩、三明市经委,福建三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公司、上杭县明华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工信部原材料司《关于检查三聚氰胺生产、销售情况的通知》(原材料司函[2009]9号)文件要求,在2008年整顿规范三聚氰胺生产和销售的基础上,再次全面检查三聚氰胺生产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情况。我委经研究决定,于2月下旬分别对龙岩、三明市经委和三钢(集团)三明化工有限公司、上杭县明华化工有限公司三聚氰胺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若有新增加的三聚氰胺生产企业也一并纳入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根据工信部原材料司函[2009]9号文,检查的内容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立即开展对三聚氰胺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工信明电[2008]2号)要求,具体包括:
1、检查地方政府是否落实责任,是否建立健全三聚氰胺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制度,能否定期核查。
2、生产企业检查主要内容:(1)企业内部三聚氰胺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2)生产台帐,销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可查;(3)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已编号登记,是否标注了产品标准号、生产地,是否明确标识“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4)是否存在委托生产或贴牌生产;(5)是否建立了最终用户承诺制度,并定期追踪产品最终用户,发现问题能否及时通告有关部门;(6)与三聚氰胺联产的产品是否主动告知客户可能含有三聚氰胺,不可用于生产食品或饲料添加剂;(7)三聚氰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是否视同三聚氰胺产品进行管理;(8)能否接受有关单位的核查。
二、检查工作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进行自查,自查情况于2月23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我委,并报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电话号码,以便检查工作的开展。
各级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三聚氰胺规范整治工作,强化监管责任,明确负责单位及负责人、联络员。配合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大对三聚氰胺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并定期进行检查,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切实把好源头关。
我委联系人:林华
联系电话:0591-87569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