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列入技术提升专项的重点产业集群,我委将优先认定该产业集群建设的支撑平台(行业技术开发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并在该产业集群技术提升专项实施期间,每年安排200万元左右专项资金对该产业集群的支撑平台建设、项目对接、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攻关和技术提升示范带动项目实施给予持续、滚动扶持,产业集群所属设区市政府安排等额资金给予配套。产业集群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攻关项目我委将安排50~8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产业集群支撑平台建设及龙头骨干企业实施的技术提升示范带动项目我委将安排30~6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对接活动根据承办单位预算据实列支。
六、工作安排
1、实施方案制定。请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根据本工作方案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等有关内容,深入调研本地区产业集群发展情况,结合省政府有关产业转型升级指导意见及本地区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或产业结构调整规划,自主选择报请我委联合所属设区市政府合力推动技术提升的重点产业集群,研讨产业集群技术提升方向、征集并凝练制约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筛选产业集群技术提升示范带动项目,并编制该产业集群技术提升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一),于本专项实施期间的每年3月底前,经所属设区市政府研究后转报我委。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选择列入我委年度产业集群技术提升专项。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每年经所属设区市政府转报我委实施技术提升的产业集群原则上不超过1个,对已有产业集群列入我委产业集群技术提升专项且仍在实施的,我委原则上不再增列该设区市政府转报的产业集群技术提升专项。
2、专项项目组织。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在编制产业集群技术提升实施方案时,须附送当年该产业集群技术提升10项以内拟实施项目(含支撑平台建设、重大项目、示范带动项目及项目对接活动)简表(见附件二),经所属设区市政府研究后转报我委并出具项目扶持资金等额配套意见。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待该产业集群列入我委产业集群技术提升专项后,可根据我委组织实施年度企业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的有关通知,指导企业按程序及相关要求申报专项项目具体材料。我委将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从中选择5项左右项目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重点产业集群技术提升第二年度及后续项目申报(重大项目可持续申报,项目总数亦不超过10项)仍须经所属设区市政府转报项目简表并出具项目扶持资金等额配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