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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平潭县物资公司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平潭县物资公司新建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的批复
(闽经贸机电〔2009〕80号)


平潭县物资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请示(岚物字[2009]001号)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按照平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火工仓库项目核准的批复》(岚发改基[2009]1号)意见,在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茶仔山重新选点新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我委于2004年9月19日批复你公司的闽经贸机电 [2004]715号文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失效。
  二、本项目相关的安全设施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国防工业设计院对该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劳动安全、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气象、公安部门对避雷、防盗报警设施的有关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三、本项目完工后,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向我委申请验收;仓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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