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及孕前优生检测;
(二)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规定范围内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免费享受法律咨询和按照规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四)享受本市户籍人员同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免费享受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检查服务,并按规定免费为随行适龄儿童提供一类疫苗的接种;
(五)依法享受本市户籍人员同等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
(六)为其随行子女向公办学校申请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七)依照规定,申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八)参加科技发明、创新成果申报;
(九)按照规定办理因私商务出境手续;
(十)参加本市有关评先评优活动;
(十一)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的权益。
第二十九条 持有《无锡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除享受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一)居住满5年的困难家庭户,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二)免费享受婚前检查;
(三)在房屋拆迁安置上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享受购买政府定销商品房待遇;
(四)未满18周岁子女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五)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子女直接免除学、杂费并在所属学区就近入学;
(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享受办理本市公共交通学生卡待遇;
(七)本市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的权益。
第三十条 市、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居住证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的使用。
增加居住证使用功能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外来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