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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居所发生变更的,居住登记申报的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新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变更手续。

  第九条 下列外来人员按照如下规定申报居住登记:

  (一)居住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居所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二)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

  (三)流浪、乞讨等居无定所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除与居住信息服务系统实行实时联网的单位以外,登记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提交公安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需要在本市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应当于居住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不申领居住证,由监护人负责为其申报居住登记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外来人员并统一安排住宿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统一申领居住证。

  在锡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专、职高、技校等)的全日制在校学习的外来人员,由学校负责统一申领居住证。

  第十二条 已满16周岁,在本市有合法固定居所、稳定收入、参加社会保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人员,可以申领《无锡市居住证》:

  (一)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投资者在本市兴办实业投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并连续两年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两年年纳税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被本市企业合法招(聘)用并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

  (四)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具有中专或者技校毕业以上学历、被本市企业合法招(聘)用并按照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

  (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务工人员在本市拥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房屋产权并有稳定职业的;

  (六)属本市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各类技术人员但达不到人才引进入户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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