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令
(第103号)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毛小平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管理,保障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管理与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外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无锡市居住证》和《暂住证》。
第三条 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服务便捷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的组织协调,确保本办法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是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主管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发放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房产、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为本办法的施行提供保障。
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章 居住登记申报与居住证申办
第六条 外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
第七条 需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不满30日已满16周岁的外来人员,应当于居住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在用人单位或者由学校等提供居所的外来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学校等负责统一申报居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