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加强项目建设税收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地税网站、电子触摸屏、工作简报、税收讲座等形式宣传与重大项目建设有关的税收政策;编印《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办税指导手册》,免费赠送项目纳税人;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中,积极主动地做好税收政策的辅导工作。
八、规范重大项目纳税检查
39.规范项目建设税收检查方式和次数。对在建项目,以开展纳税辅导为主,原则上不得进行检查;对完工投产的项目,每年最多检查一次,且上下级部门不得重复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拟处理的意见等,要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单位。
40.实行重大项目查前告知服务。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在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要通知项目纳税人开展自查,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
41.实行重大项目限时检查。对项目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时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必须报县(市、区)及以上地税局批准。
42.规范项目建设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全省实行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检查、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
九、加强重大项目服务的督查
43.落实服务项目职责。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服务重大项目工作职责分解落实到各承办部门,确定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44.建立服务重大项目内部督查制度。结合“机关效能年”活动,把服务项目建设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基层督查各项服务措施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服务措施得力,服务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对服务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
45.建立服务项目特邀监察员制度。向社会各界聘请特邀监察员,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监督、帮助和促进作用。
46.建立服务重大项目工作报告制度。要及时总结分析服务重大项目工作情况,并书面报送上级地税机关和当地党政领导。要利用各种方式开展服务项目工作交流活动,并及时宣传报道本部门服务项目情况。
47.建立服务项目工作责任追究制。对项目服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问题严重,受到当地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