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9〕59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抓项目促发展”这一战略部署,牢牢抓住项目建设这一重点,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对拉动内需、扩大总量、优化结构、增强后劲、带动就业、推动发展的“经济引擎”作用,进一步增强全省地税部门服务项目建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到着力在培植税源上下功夫支持项目建设,着力在落实政策上下功夫扶持项目建设,着力在优化服务上下功夫帮扶项目建设,着力在提高效能上下功夫促进项目建设,不断提高服务项目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为加快我省项目建设和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订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50条
一、支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鼓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入。全面落实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降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成本。(1)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线用地,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交通部门的港口其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岩、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鼓励重大项目技术改造和创新
3.鼓励重大项目企业技术开发。重大项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